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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

      

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

本标准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》,控制工业企业厂界噪声危害而制订。

1 标准的适用范围

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。

1.1 标准值

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:

等效声级 Leq(dB(A))

类别

昼间

夜间

55

45

60

50

65

55

70

55



1.2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的划定

1.2.1 Ⅰ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、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。

1.2.2 Ⅱ类标准适用于居住、商业、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。

1.2.3 Ⅲ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。

1.2.4 Ⅳ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。

1.2.5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。

1.3 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 ( 如排气噪声 ) 。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 10dB(A) ,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 ( 如短促鸣笛声),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 15dB(A) 。

1.4 本标准昼间、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。

2 引用标准

GB 12349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

3 监测方法

按 GB 12349 执行。

附加说明:

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。

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。

(以上文字来源于网络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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